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苏家屯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苏家屯区 点击次数:289 发布时间:2018-06-0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机管理总站

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

沈苏农机总字201813            

 

 

关于印发《苏家屯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农机总站、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苏家屯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此方案经苏家屯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苏家屯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3.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4.农机补贴“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规定

 

 

 

 

 

苏家屯区农机管理总站        苏家屯区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附件1

苏家屯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和市农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经农发20186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18-2020年农机补贴工作、农机补贴窗口前移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将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延伸到街道,方便农民就近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 “五个到位”要求,将继续探索创新补贴新模式,强化补贴资金监管。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重点促进大中型拖拉机、高性能联合收割机、大型烘干设备等机械的发展。围绕耕整、种、收、植保、烘干和秸秆处理等主要环节,着力提升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农机装备水平。

二、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必须在《辽宁省补贴目录》之内的农机具。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及时向区补贴领导小组报告。

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 操作流程

全区将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提倡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牌证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附件3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各街道派专人在街道办事大厅窗口办理购机农户相关信息录入,在申请办理补贴中,要准确录入购机者及补贴机具相关信息,扫描件上传要清晰规整。打印申请表并要求购机者签字并按压手印,每份被录入的信息要及时核对,特别注意姓名、地址、机具数量、补贴金额,无误后办理人员签字并及时在系统中操作“申请审核”,因超期一个月不审核系统则自动作废。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

(三)核实查验。核实机具前,街道负责人通知各购机者到指定地点,按指定时间参加核实,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参加核实人员组织机具核验,并在核实表上签字。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实。

1.成立购置机具核实领导小组

组长:贾

成员:李春广  厍正  邹彩虹  街道核实人员

2.核实要求

核实人要对动力机械(包括收割机具、拖拉机、插秧机)的发动机号、车架号、购机发票进行比对,完全一致方为核实合格,否则不予核实。核实无误时需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并喷涂国家补贴机具统一编号。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实行“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3.核实时间

一般各个街道核实的机具采取上下半年两次核实,一天分上、下午到两个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进行核实。

(四)资金兑付。现场核实合格后及时公示到村,公示表中不能涉及个人电话和账号等保密信息,张贴后拍照留存电子照片。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在整理本街道本批次补贴明细表,进行账号对比无误后上传电子表格到区农机补贴办公室。国家补贴的结算申请由区农机管理总站统一提交区财政来完成。

2018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  区政府主管领导

副组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农机管理总站站长

 员: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农机管理总站副站长

      区公安局副局长

      区审计局副局长

      区市场监督局副局长

  区农林局副局长

  区农机总站农机科长

  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林殿香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各街道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重要事项及时上报区农机主管部门,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二)加大宣传,公开信息。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推进信息公开。关注“区农机补贴工作”微信群和“苏家屯区政府网的农机补贴专栏”(网址:http://www.sjtq.gov.cn/),做到及时接收通知和掌握信息。各街道负责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可采用宣传板、挂图、宣传单及广播形式,让购机者知晓相关时限及政策。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自查自纠。规范使用2018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补贴数据传输对接、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加大财力投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稳定运行。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每年12月1日前,各涉农街道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区农机补贴办公室。

农机补贴举报电话:83894608

 

附件2

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共11类24小类45个品目(详见附件1),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各地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在省补贴范围内选取确定本地区补贴机具品目。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和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省另行制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农委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综合考虑各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省将补贴资金指标分配下达到各市,原则上由各市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对上年资金结转量较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制定方案。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地区实际,制发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公布补贴范围、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通过补贴机具投档软件提交有关资料、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农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安排三次补贴产品投档。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县或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

(五)核实查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机具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实。

(六)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部门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转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级农机化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兑付资金。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要组织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2018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各市、县(区、市)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补贴工作实施流程。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补贴资金需求测算,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加强服务,严格核验

全面运用补贴机具投档软件、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及其它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牌照办理、受益公示等“一站式”服务,做到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有效衔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加大宣传,公开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推进信息公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文件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每年12月10日前,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1.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2.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doc

 

 

附件(1)

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4小类、45个品目)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品    目

备 注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深松机


铧式犁


微耕机


整地机械

灭茬机


起垄机


圆盘耙


联合整地机


驱动耙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穴播机


免耕播种机


根茎作物播种机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施肥机械

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喷杆喷雾机


中耕机械

田园管理机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玉米收获机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品    目

备 注

收获机械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打(压)捆机


搂草机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花生收获机


收获后处理机械

干燥机械

谷物烘干机


清选机械

粮食清选机


脱粒机械

玉米脱粒机


动力机械

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畜牧机械

饲养机械

孵化机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揉丝机


饲料混合机


颗粒饲料压制机


压块机


 秸秆膨化机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果蔬加工机械

水果分级机


剥壳(去皮)机械

花生脱壳机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废弃物处理设备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平地机械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其它机械

其它机械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附件(2)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 销 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

 




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申请补贴




购机者向所在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号等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和  核实机具




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按照机具核实相关规定,进行机具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汇总并进行公示。












补贴兑付




区级农机部门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提交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区级农机部门。

 

附件4

反腐宣传和警示教育

      ------国务院“三个严禁”及农业部“八个不得”等

“三个严禁”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八个不得”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额外费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

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个严禁收费规定”

严禁向农民收费;

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

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