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家屯区 点击次数:324 发布时间:2018-10-1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机管理总站文件
沈苏农机总字〔2018〕17号 签发人:高明义
关于印发苏家屯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操作,阳光透明运行,现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和《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家屯区农机管理总站
2018年6月29日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市农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工作职责
1.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职责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制定本区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和购机信息公开、补贴系统数据维护工作;负责购机补贴对象资质条件审核工作;负责购机补贴申请受理审批工作;负责补贴对象购机情况的核实工作;负责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涉农街道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
各涉农街道职责
各涉农街道负责做好本街道的补贴政策宣传和购机信息公开;配合区农机部门的核实工作和监督工作。农机补贴延伸到街道的试点单位,负责购机补贴对象资质条件审核工作;负责购机补贴申请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2.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执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开渠道,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和信息公开。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舆情监测,防范恶意炒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3.正确使用补贴系统。使用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保障补贴数据传输对接、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4.强化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结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5.落实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年度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报送数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6.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农业部、省、市农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主要为: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名单、电话、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职责等。
3.本区13个涉农街道补贴资金使用细则及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执行进度和购机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4.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5.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息公开渠道
1.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在本地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2.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3.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街道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公布到街道、村。
四、组织领导
1.明确工作职责。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各街道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我区农机补贴办公室作为区行政审批大厅的分设点来开展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并在办公室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对象有关信息。
2.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他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构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要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3.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区农机补贴领导小组和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对区内各街道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规范
为规范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扎实有序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省、市农委相关文件要求,明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核实工作程序
1.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包括以下程序:核实申请的受理、信息公示、现场核实、签字确认、汇总存档等。
2.通知各街道农机站公布各核实点的作息时间,由各街道通知本地区的购机户时间和地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补贴机具核实流程、纪律要求。
二、核实申请的受理
1.购机者在购买机具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机具核实与补贴资金申请。
2.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核实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组织信息公示,同时开展机具核实。
需审核的申请材料包括:《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必须是《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身份证原件、购机补贴对象的一卡(折)通帐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号)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机者,还应提供相应的行驶证。
三、核实方式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成立专门核查小组开展补贴机具核实工作,现场核实人员不少于两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核实、上门核实等多种方式。
1.核查购机者、机具、发票信息;
2.核实无误后由核实人员和购机者分别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确认,对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需当场向购机者说明原因;
3.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待机具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由购机者申请,由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排核实人员到机具安装存放地进行核实。
四、核实内容
对当年购买的农机具100%核实,对上年购买的机具复核20%。
1.核对购机者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一卡(折)通或帐号;
2.核对机具信息:机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机具铭牌等产品信息是否与《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信息一致;
3.核对发票信息:是否与购机者、机具信息一致。
五、责任义务
1.对补贴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无故推诿不予办理机具核实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购机者不能申领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
2.购机者利用伪造身份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倒卖机具等行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贴机具退货,经销企业应及时与相关农机化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购机者应在收到供货单位退回的货款后一周内将已兑付的补贴资金退回相关财政部门,如购机者不退回将承担法律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照市农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规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及媒体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工作,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信访投诉反映,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完善购机补贴机制并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购机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责任实施
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追究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1)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在农机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暂缓执行补贴工作。
(2)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3)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人,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经销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上级农机部门并建议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区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的配置供货,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存在批量质量事故处理不当的;
(3)供货和售后服务不及时,严重影响购机者正常作业的;
(4)不履行价格承诺,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强迫或引诱农民购买机具经制止拒不改正;
(5)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通过不正当手段促销,引导农民购机的;
(6)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7)不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8)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以及以非法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